2026-02-28 来源: 滚动资讯
据贵州市场监管消息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该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,旨在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,明确并压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销售者的主体责任。
核心内容概述
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,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(平台提供者)和入网食品销售者。监管坚持风险预防、严守底线、全链条监管原则,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工作,地方各级部门负责本区域监管。
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细化
平台提供者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,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,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平台食品安全负总责。同时,平台需建立培训考核机制,提升风险防控能力。
平台需对入网商家进行实名登记与资质实质性审查,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信息,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。若进行食品选品推介,平台需建立严格选品制度,查验相关证明,不得推介禁售食品,发现风险须立即停止推介并报告。
平台应制定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建立智能监测、排查处置机制,重点管控商家资质真实性、信息公示准确性、食品合法性等风险。发现违法行为,平台须及时制止、报告监管部门,并采取警示、屏蔽、关店等处置措施。订单信息需保存不少于三年。
入网食品销售者义务明确
入网销售者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完成备案,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。需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、有效的许可或备案信息,并在销售页面清晰展示食品标签等规定信息,且确保展示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及时更新。
销售者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,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,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。销售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食品,须保证贮存、运输、配送条件符合安全要求。
入网食品销售企业需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建立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,落实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制度,并制定自身的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重点管控进货查验、信息公示、过程控制、投诉处置等环节。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,须立即采取措施,必要时停止销售并报告。
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
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平台和商家的监管,将责任落实、风险防控等作为检查重点,并将网络销售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。
规定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。例如,平台违反人员配备、风险管控等要求,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;未履行对入网商家登记审查义务,将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处罚。入网商家使用虚假资质入网,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;信息公示违规,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。此外,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,可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一倍至十倍的罚款。
原文: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来源:贵州市场监管)